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S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政府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全省性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老龄产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我省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驻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办公地址随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用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老龄产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政府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兴办养老服务实体。
(四)接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组织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2)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和推广;
(3)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组织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
(七)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收集、整理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八)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代售老龄读物和老年产品等。
(九)加强与省内外和港澳台及国外同行间的联系,组织开展老龄产业从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间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推广国内外养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机构;地级市以上老龄工作机构、省直涉老部门;从事老年用品研究机构;从事老年服务的社团、企业;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有关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长办公会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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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协会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息对会员单位等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协会信息,是指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建立健全协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 具体承办协会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协会公开的信息;
(三) 组织编制协会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拟公开的协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协会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公开协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协会秘书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健全协会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协会秘书处发布协会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协会秘书处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协会秘书处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公开协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协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会员、会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协会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协会秘书处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协会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协会信息,通过协会红头文件、协会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刊物等便于会员单位等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制作的协会发布信息,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公开; 协会秘书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协会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认为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协会秘书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协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协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协会秘书处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协会信息的情况;
(二) 公开会费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 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协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2020年07月17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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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对外新闻信息的发布,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公开性与可信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一般而言,可由协会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
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本会重要新闻和重要信息;
3、负责本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本会安排或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内容:
1、本会组织的重大培训活动及重大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
2、本会取得的重要成绩及经验;
3、本会与国内外高校及教学科研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等重要活动及成果;
4、本会获省级以上表彰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5、本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活动及经验;
6、其他可以对外宣传的内容。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1、协同机制。本会秘书处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分管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危机处理机制。如果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新闻发言人或副发言人(本会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媒体、各会员单位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本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途径:
1、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记者来访、发布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等;
2、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3、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4、通过本会官网、微信平台等本会内部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布组织程序:
1、策划新闻发布方案。发言人根据相关各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确定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
2、草拟新闻通稿。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发言人连同相关部门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新闻通稿需协会内部讨论;
3、与新闻媒体沟通。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媒体沟通,商定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等问题;
4、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或副发言人(本会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材料,采用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统一宣传口径答复记者的相关提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2020年07月17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