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S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政府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全省性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老龄产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我省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驻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办公地址随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用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老龄产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政府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兴办养老服务实体。

(四)接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组织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2)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和推广;

(3)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组织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

(七)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收集、整理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八)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代售老龄读物和老年产品等。

(九)加强与省内外和港澳台及国外同行间的联系,组织开展老龄产业从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间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推广国内外养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机构;地级市以上老龄工作机构、省直涉老部门;从事老年用品研究机构;从事老年服务的社团、企业;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有关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长办公会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